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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企业逃债新手法

1998-05-16 来源:光明日报 ■李悠然 李庆东 我有话说

在近两年的企业改革中,不少单位利用分立、合并、改组、转制之机,转移资产,悬空债务,严重威胁到银行资金的正常营运。为此,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、国资局联合发文,要求加强帐户管理,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帐户逃避银行债务,从而有效地保护了银行债权。然而目前发现不少企业又采取了新的手法来对付银行的监督管理,主要表现在:

一是利用个人基本帐户转移资金。据了解,人民银行加强了帐户管理后,企业法人利用多头帐户转移资金已变得不大可能,但以法人代表或单位会计的名义开立一个个人基本帐户却比较随便、容易,于是不少单位便在不同的银行同时开立法人和个人两种基本帐户,需要时就在这些帐户之间来回划转资金,达到逃避银行监督的目的。

二是利用背书转让转移资金。《票据法》、《支付结算办法》实施后,票据的流通转让功能大大加强,一些单位通过背书,将票据转让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下属机构或单位,甚至不惜借用他人帐户,轻而易举地将本应在甲银行进帐的资金转到了乙银行,最终达到逃避银行监督的目的。

三是在异地开立结算帐户。目前的帐户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开立基本帐户要持营业执照正本、居民身份证件等进行办理,具体是否可以异地开立基本帐户并未明确规定,一些单位为达到多头开户的目的,纷纷要求在临近地区开立结算帐户,有的甚至不惜花费人力物力从工商部门取得临时营业执照,以便开立一个临时存款帐户,令管理部门防不胜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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